2.擅自占用频率
占用频率,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分配的频率而使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在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或者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3.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关于“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能否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本罪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因此,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停止与否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条件。②肯定说则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本罪成立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件。理由是:首先,《刑法》第288条明确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规定在罪状之中,所以应是本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其次,本罪是法定犯,要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特征,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的心理态度;最后,立法者这样规定符合本罪为轻罪的这一特性,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我们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理由是:首先,法律条文在罪状描述中明确规定了这个要件;其次,行为人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往往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反映了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也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符合;最后,本罪包括此要件有助于保护人权,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因此,行为中缺乏“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构成要件,行为人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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