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刑法颁布到1997年刑法系统修订。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疑难问题而展开的。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1979年刑法第134条的适用基础问题,如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的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尤其是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重伤和轻伤的评定等。其中,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标准的讨论,曾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掀起研究热潮。讨论最初发端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刊物《人民司法》在1980年第1期所刊载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该刊考虑到“不少审判人员对杀人罪与伤害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受到影响”的现实情况,在1980年第l期开辟《问题讨论》一栏,刊登了赵嵬、郑魁林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倡议理论界和实务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利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认识。这次讨论历时一年有余,研究景象可谓繁荣。这次讨论以周参文的《关于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七)——关于区别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几个问题》一文(载《人民司法》1981年第2期)的发表暂告一段落。但此后,刑法学界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尤其是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的研究却仍然在继续进行着,有的论者从刑法理论角度进行阐述,有的论者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历经目的说、事实说、故意说三种观点的激烈论争,“故意说”最终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并逐渐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认定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事实的原则,这对解决实践问题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从研究方法上看,更多的是采用注释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以明确1979刑法第134条的内容、意义、适用条件和司法认定问题为目的。而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虽然也有被运用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从研究人员的阵容上看,司法工作人员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1979年刑法颁行的初期,关于审判实务方面的研究非常热闹。相比之下,理论研究反而略显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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