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果犯,即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指物质的、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而无形的、精神的结果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依据。至于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行为犯,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犯罪。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达到法定的程度。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犯罪的完成并未要求某种独立的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出现,只要该行为达到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程度,即具备了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成立。
3.危险犯,即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犯的既遂不是以是否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判断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危险状态的规定不同,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对于抽象危险犯的既遂的确认依据,主要是行为实施的危险性。①只要行为在法定的客观条件下实行,危险就伴随而来,则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尚未达到引起一般危险的程度,则为犯罪未遂,具体需要根据不同犯罪的特点进行判断。例如,《刑法》第114条对于放火罪的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放火行为,行为就具有公共危险性,达到“独立燃烧”程度的,视为既遂。②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确认既遂的依据既包括危害行为也包括危险结果,因为该危害行为的实施并不一定伴随特定危险。③只有实施危害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危险程度,足以使特定危险事实发生的,才是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的“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内容和程度,如果行为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经鉴别,所破坏的属于保证安全行驶的关键部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即使尚未发生特定的损害事实,也认定为既遂。
4.举动犯,即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要求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发生这种结果,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既遂的成立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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