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商标权主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对象只能是注册商标。
二、商标和商标权的产生和发展
(一)商标的起源和演变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一般而言,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包括制造、加工、拣选等)和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容器等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等及其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和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标识。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演变。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什么剩余产品可供交换,是一种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因此,没有商品,也不可能出现商标。到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一定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使商品交换成为可能,作为商业性标识的商标也随之出现。不过,这种最初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一般都是在产品上刻上制作者的姓名,用以表示生产者,即这种标识主要是用来在市场上区分工匠,以示对销售产品负责而出现的。这种商品标识仅仅具有区别生产者和所有者的性质,因而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据有关资料考证,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埃及,人们在斧子、标枪、匕首等物品上已开始使用一些标记;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陶器、金器、灯具等物品上,也刻有文字或图形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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