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罪刑缓判决缓刑由于在诉讼尚未完结,判决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便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因而一旦撤销缓刑,对犯罪人原来所犯罪行重新追究,往往面临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后的一系列困难,同时宣告缓刑的根据也不充分,而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由于是在判决已经确定的基础上作出的,不但根据充分,而且一旦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可以直接执行原判刑罚,而无须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这就避免了罪刑缓判决缓刑的麻烦。<br> (2)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的缺陷。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虽然优点明显,但并非无懈可击,这种制度也存在值得质疑之处,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由于有罪不罚,因而很容易丧失公正性,与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之间发生冲突。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是指在国家刑罚制度中显示出来的公正性、公平性,它以最大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内容。”而在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之下,对于已经构成犯罪并受到罪刑宣告的犯罪人,既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作为曾经犯过罪的人对待,究竟如何去“最大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从而保持该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是设置该种缓刑制度时必须慎重解决的问题。<br> (三)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br> 1.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之含义<br> 所谓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在台湾学者的论著中又称“附条件免执行主义”、“附条件执行犹豫制”和“附条件赦免主义”。关于这种缓刑制度的含义,论者们在具体表述时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十分一致,都是如果缓刑考验期满而缓刑未撤销,则免除原判刑罚的执行,罪刑之宣告效力则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对犯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定罪量刑并加以宣告,同时宣布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原罪刑宣告仍然有效,犯罪人属于有犯罪前科之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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