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四种试图缓和目的矛盾冲突的努力并非令人满意,而后面一种理论结论虽然比较合理可取,但缺乏必要的深入论述,而有进一步予以完善充实之必要。优先论中的一般预防优先理论认为刑罚作为社会的防卫手段,理应于刑罚裁量时,优先考虑一般预防的威吓目的,至于个别预防的再社会化、报应主义之目的则为次要考虑的目的。此为乱世用重典论者所主张的理论,若依此理论裁量刑罚,基于重刑可以收到威吓一般人犯罪的迷信,则刑罚很有可能超越责任限度,而有违罪责原则、人道主义与罪责均衡的公正要求,故现在很少有人采用此说。个别预防优先理论认为刑罚裁量时应优先考虑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需要,而不是行为人之罪责。一方面因其强调刑罚裁量应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有违刑罚之本质要求,以至于难以实现刑罚正义之理念;另一方面若以个别预防为优先考虑刑罚目的,则可能会对那些特别危险之人加重处罚,导致如洛克辛所批判的太过于乐观的“矫治乌托邦”的刑事政策。并合主义论中的分配理论,也存在刑罚目的矛盾的问题,因为行刑与裁判期间虽然在个别的体系内不会有报应与预防矛盾问题,但将这些个别的体系回归到全刑法体系而互相关联时,其间的报应与预防矛盾便会产生。比如,在执行时,就常会发现许多刑罚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多余的。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刑期过短而无法达到犯罪预防目的之需要。鉴于此,执行与量刑二体系间机能的统合势在必行,这便要求在量刑阶段对各种刑罚目的加以考量。幅理论,虽为德国学说及实务所采用,但其也存在诸多问题而受到学者尖锐批评,尤其是其正义幅度理论之问题,因为就个案具体行为而言,既无正当刑罚之客观标准,亦无客观标准确定把握正当刑罚之最高与最低限度,因而难以有效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犯罪人人权现象的发生。再说,针对一个特定的犯行存在着若干个适正的刑罚事实,这从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观点来看,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