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虽然量刑被视为是“法官的事”,量刑权作为刑事审判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法官依法独立行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行使刑罚裁量权的时候不受任何约束,更不意味着量刑活动单单是指法官或者合议庭就被告人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裁量的活动。实际上,量刑活动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审判法官在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罚适用问题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保障量刑活动的正当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普遍要求量刑活动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同时,由于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内容,两者关系密切但又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如何正确认识量刑活动的特点及其与定罪活动的区别与联系,如何把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之间的关系等就成为各国在构建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刑事审判程序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如何正确认识量刑程序对于实现量刑结果公正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以及量刑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如何界定参与量刑活动的主体并明确其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论证,也是各国在设计和运用量刑程序时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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