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尽管这个案例没有被定为不孝罪,第一阶段的判决结果还是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居丧不谨为不孝罪的社会意识正慢慢为社会所接受。如景帝时就出现了楚王戊为从祖母薄太后服,“私奸服舍”,被削东海郡之事。
武帝时推崇儒术,以儒饰法,使先秦时期事死如生的儒学理论更得到了实践的机会。之后,一方面是丧期越来越长。春秋战国之时普遍实行的是“既葬除服”的短丧,汉文帝始诏既葬三十六日除服,并成为时人遵守的制度。成帝时丞相翟方进“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后来随着以礼人法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西汉末年,尤其是王莽时浮伪之气日盛,官僚士大夫多以行三年丧为荣,且成为一种沽名钓誉的手段。另一方面是居丧不谨为罪越来越多,像居丧奸、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匿父母丧等,多发生在武帝以后,尤其是东汉为多。
由此,居丧不谨入于不孝罪,始于汉初,发展于武帝时期,到东汉成为不孝罪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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