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上,恢复性司法尊重加害人的人格自律性,在激发加害人内疚感和羞耻心的同时,重建加害人的自尊,进而达到正常人格的自我实现。对加害人而言,恢复性司法一方面提供使他们挽回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机会,减轻其内疚感;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加害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加害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成员的帮助,使加害人心理恢复平衡。此外,恢复性司法以当事人的自愿、合意为正当化依据,使得加害人在参加恢复性司法的过程中意志不被强迫,可能感到作为主体的控制的力量。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加害人更多的是主动承诺,而不是被动地承受被迫施加的命令。加害人对责任主动承担的态度,也意味着其开始发生人格上的转化。
恢复性司法程序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处理刑事冲突的和平的、富于人情味的氛围,其参加者对加害人均比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多了一些尊重、少了一些敌对,这也使加害人消除一定的误会和敌意,从而积极地承担责任。而加害人通过积极地履行恢复性司法程序所达成的协议,会体验到一种成就感,这种成就感有利于犯罪人自尊心的培养,增强其适应生活的信心,进而回复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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