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自1803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已经历了200年,跨越了古典主义、实证主义和新社会防卫学派研究的三个阶段。而刑事政策每一阶段的发展创新都推动了刑法的变革与发展,这在于刑事政策发展的每一重要历史阶段都创造了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这些宏大、深邃的理论和原则,至今仍闪耀着思想的光芒,指导着刑事法律的发展。国外刑事政策学研究方兴未艾,刑事政策学专著、论文在刑事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已经出现“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与“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趋势。费尔巴哈、李斯特、马克.安塞尔等著名的刑事政策研究者都成为每一时期刑法学研究的领军人物。反观我国刑事政策研究,表面的繁荣掩饰着理论的苍白无力;虚伪的赞颂遮蔽了批判的自觉主动;刻意的描绘透视着地位的奴颜屈膝。刑事政策的理论是深邃的,但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刑事政策的体系是庞杂的,至今也在探索之中;刑事政策的视野是开阔的,但至今尚未开发出来予以应用。在众多问题之中,有五个方面必须要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才能使中国刑事政策走上理论的自觉之路。<br> 一是,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缺乏深刻的批判和分析精神,只是对现存刑事政策的注释与解脱,至今刑事政策学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由于我国刑事政策一词的特定的政治含义,刑事政策学又无法与国际的学术研究接轨。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我国刑事政策学与大陆法学国家的刑事政策学相比较,在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别。这主要是因为政策这个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广泛使用,并通常是指党的政策。这种政策往往是指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在我国以往的刑法研究中,本来就论述了对于刑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有关刑事政策,例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学基本上就是对这些现存的刑事政策的注释与解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刑事政策学充其量不过是现行刑事政策之解释,而不能成其为一门独立的理论学科。考虑到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一词特定的政治含义,即使采用了刑事政策学这一名称也无法与国际上的学术接轨。”①卢建平教授则认为刑事政策这一概念的中文译法有问题,应译成“刑事政治”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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