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合同按约定提供服务
1.旅游合同及其签约形式
《条例》所称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单位向旅行社统一支付费用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单位员工(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此时的旅游合同当事人是单位还是单位员工(旅游者),换言之,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鉴于真正接受旅游服务的人是单位员工(旅游者),而肯定了员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按照《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旅游合同及其法定签约形式,旅行社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条款不完备、用词不明确、责任分配不公平的合同等现象成为损害利益、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通过立法,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清晰、明确、完整的书面合同,是应对现实问题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2.旅游合同的内容
《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法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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