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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8295
  • 作      者:
    赵明昕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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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明昕,男,1972年2月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保险法、证券法研究。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5年毕业于沈阳大学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2006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课题研究。2006年调入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现代法学》、《保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辑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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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坚持民商法视角,开篇即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到信用的财产化、利益化,再到信用利益的制度保障,进而引出信用保险这个主题。此后,沿着“信用保险基本理论研究——信用保险合同具体问题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这条逻辑线索逐次展开,向读者展现了一个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在信用保险基础理论部分,对信用保险定义的辨析为全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信用保险合同研究是《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的中坚,亦为任何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此部分阐述信用保险合同较为独特的各项要素及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信用保险制度构建部分,《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就我我信用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了颇具独创性的见解。《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不仅可以成为法学和保险学的理论研究书籍,亦可为法律和保险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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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信用保险通过为主体提供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来维护微观安全
  信用保险的安全价值远远超过了它在补偿债权人信用损失方面的作用。它最具有意义的价值莫过于“防患于未然”,即对信用风险和损失的防范作用。若想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就必须对可能引起风险之因素有所了解。通常,交易主体由于缺乏自己的信息来源而不能准确判断潜在交易对象的履约能力。而信用保险公司却可以利用自己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者多方面的信息渠道,根据自己对主体潜在交易对象的了解和对信贷市场的了解,为交易主体提供咨询服务。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原则上仅限定于保险单承保的信用利益范围之内,因为这些信用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信用保险人的责任就是保护被保险的信用利益不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保险人提供信息更为经济高效。信用保险公司能够在评估和监督被保险人的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对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可能性进行客观评估,并且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信用保险公司处于交易双方关系之外的中立地位,它的评估意见就可以为主体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帮助债权人决定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何种付款方式,以及在何种限度内向债务人授予信用。因此,信用保险可以就债务人是否存在财务问题提供早期预警系统,在第一时间防范信用风险事故的发生。信用保险的这一作用不仅使交易主体可以避免与有破产危险的客户进行交易,还可以降低逾期还款的风险,这种服务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建立后,保险人还可以帮助被保险人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保险人能够及时跟踪监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一旦出现信用风险,保险人就能够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警告和建议,如设定信用限额、改变付款条件、增加保值条款,甚至中断后续交易合同等,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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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信用保险的定义与本质属性
第一节  信用保险定义之辨
一、信用保险法律关系之性质
二、信用保险合同关系之被保险人
三、信用保险合同之标的
四、信用保险之作用与价值
第二节  信用保险之本质属性
一、信用保险之合同标的为财产利益
二、信用利益的非物质性使信用保险不同于有形财产保险
三、信用保险独立于保证保险
四、信用保险具有独特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二章  信用保险的成因与制度价值
第一节  信用略论
一、信用之内涵
二、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之辩证关系
第二节  商业信用利益
一、商业信用之财产属性
二、商业信用与主体利益
第三节  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商业信用风险
三、政治风险
第四节  信用保险之制度价值
一、信用保险之安全价值
二、信用保险之效率价值
第三章  信用保险之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  信用保险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第二节  信用保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发展
第三节  信用保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第四节  信用保险在当今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保险经营呈现垄断态势和保单综合化发展趋势
二、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更加丰富,适用领域更加广阔
三、短期信用保险主体普遍私有化
四、其他趋势
第四章  信用保险之基本原则
第一节  传统保险基本原则的简单回顾
一、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ed interest)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四、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第二节  信用保险之基本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风险分担原则
七、赔款准备期原则
第五章  信用保险合同之成立、生效与变动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成立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二、保险人审核投保单并据此签发保险单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生效
一、被保险人提出买方信用限额申请
二、保险人对特定买方进行风险评估
三、确定特定买方信用限额
第三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变动
一、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保险合同变动
二、买方信用限额的闲置导致的信用保险合同变动
三、被保险人享有自我财产保留权实际上变更了承保范围
四、被保险人过早行使还款期限延展权引起的保险合同变动
第六章  信用保险合同之分类与要素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分类
一、按照承保信用风险的存在领域来划分
二、按照保险范围来划分
三、按照信用授予期限划分
四、按照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划分
五、按照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交易的数量进行分类
六、按照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分类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主体
一、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保险人
二、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投保人(被保险人)
三、信用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被保险合同之债务人
四、信用保险合同之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五、被保险债之关系主体变动对信用保险合同之影响
第三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客体
一、信用利益的可保性
二、信用保险利益之具体内容
三、信用风险之类型
第四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内容
一、投保人之权利义务
二、保险人之权利义务
三、信用保险保单其他内容的分析
第七章  信用保险合同之履行与终止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之履行
一、信用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通知与索赔
二、保险人理赔
三、信用保险合同之终止
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独特的订立与履行程序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第八章  处于幼年期的中国信用保险
第一节  我国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信用保险事业的现状
第三节  我国信用保险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保险业内部的问题
二、信用保险业外部的制约因素
第九章  我国全面开展商业信用保险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第一节  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信用管理之主体
二、信用管理体系之构成与提供之服务
三、完善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之建议
第二节  比较健全的信用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秩序的法律规范
二、培育市场诚信道德规范
第十章  中国信用保险法律体系之构建
第一节  我国信用保险之立法现状
一、已生效的法律规范
二、夭折的保险法司法解释
第二节  可资借鉴之国家或地区立法
第三节  构建我国信用保险法律体系之建议
一、在保险基本法中规定信用保险标的和承保风险
二、在保险公司法中规定信用保险经营机构诸事项
三、在保险合同法中规定信用保险合同特有之事项
四、制定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单行法律法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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