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国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采纳与应用,实际上是在“合宪性”的前提下通过公民代表所制定的法律,赋予国家从事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税收的合法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其实质也就是要从“国家税收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国家税收权利取得途径和使用范围的正当性”和“国家税收权利使用的目的性”三个方面来解决税收的合法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实质上是以法律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它是通过代表广大公民意愿的立法者的税收立法活动,一方面限制了国家统治者对税收立法权的擅断与滥用,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的形式否认了政府对税收立法权的占有和对税收征收权的滥用,从而保障了税收法律能够真正保护广大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就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而言,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第一,课税要素法定,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税收纳税义务人、税收种类、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第二,课税要素明确,课税要素不仅应由法律规定,而且应规定得清晰明了,避免出现漏洞或歧义,防止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第三,征收合法,税收征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变更法定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
2.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西方税收学界推崇备至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衡量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性和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有效准则。税收中性原则最初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于19世纪末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他运用供求均衡方法,分析认为:政府对某种消费品课税,由此而导致该消费品价格上升,结果使消费者转向购买可替代的其他非税消费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超额负担;同时,由于课税使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生扭曲,这种被扭曲的价格会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这也是一种超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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