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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1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9865
  • 作      者:
    熊伟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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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伟,男,湖南岳阳人,1971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2002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年2月至2007年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学。代表性的学术著作:《美国联邦税收程序》(独著)、《税法基础理论》(合著)、《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译著)等。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担任的社会兼职有:广西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财税法学动态》主编,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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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1卷)》意在于搭建一个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平台,通过对案例和行政解释的评析,总结实务经验,发现实务中的问题,促进税务行政和司法的进步。总体来说,这是一本用研究成果分析和评论实务的出版物。目标读者群,除了高校的税法学者、研究生之外,更主要的是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和人大财经机构的官员,公检法系统负责税务案件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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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尽管这体现了对股票的平等征税,但却无法适应股票期权计划通过长期持股而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相关的激励效应,反而促进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的短期行为,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甚至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即立即兑现股票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显然有违股票期权计划的初衷。股票期权现行课税规则对短期行为的不当鼓励,在金融税法体系下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通常情况下,随着公司经营利润的取得,公司净资产必然随之提高,表现在股票市场上即为股票交易价格的提高。员工持有公司股份,无论转让股票还是持有股票都将获得一定的净收益。但就税收负担而言,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税的优惠,而持有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则必须按l0%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减少其税收负担,员工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在公司宣布分配股息之前而抛售所持有的股份,这不仅减少了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所固有的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效果,更导致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而损害股票交易市场的行为的产生,反而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目的的实现。2.股票期权交易过程的再次厘清股票期权的设计既然在于实现员工的剩余收益权而非单纯的选择权,那么,“期权”和“股票”这两个组成部分是分别实现还是相互结合共同实现这一目的,对股票期权的整体交易过程的认定及其所得类型的归属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股票期权交易过程重新予以探究,从而确定其最优的课税模式。<br>    股票期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员工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权利,即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补偿其劳动消耗,即得到工资性收人的前提下,对于人力资源的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有参与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这一权利在股票期权交易的各个过程中如何产生、如何实现,对股票期权收益的产生及其性质显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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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br>卷首语<br>专家笔谈:纳税人质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义与启迪<br>一、行政机关解释税法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br>二、应当正确解释和尽快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br>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应当标准化<br>四、基金群体要求对财税文件合法性审查行为的意义<br>五、应当处理好大背景下的小逻辑<br>附件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br>附件二: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的函<br>安徽沙河酒业税案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br>附件一:沙河酒业案二审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br>附件二:沙河酒业案二审梁猛律师的辩护词<br>附件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br>附件四: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br>捐赠个人流通股避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br>宗庆后涉税案件的评析与反思<br>民营A医院涉税案件的法律分析<br>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br>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对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之评论<br>逃税罪的立法修正与司法适用<br>税务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以佛山市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系列税务案为例<br>附件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br>附件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br>附件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br>附件四: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br>税企争议与实质课税原则的重新定位——兼论实质课税原则的普遍性和中立性原理<br>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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