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颁布实施后,中国海关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恢复与构建以海关法为“母法”的海关法体系,经过20多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这一框架基本形成。
1.海关法律
《海关法》是海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法。除海关法之外,海关法律类文件还有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关衔是我国继军衔、警衔之后的第三种衔级制度,海关关衔制度推进了海关干部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2.海关行政法规 在海关重要执法领域,以《海关法》为依据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及经修订,目前由国务院制定或由国务院批准通过的海关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共计18件。这些执法依据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不断得到更新,以中国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立法为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立始于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其中包括建立海关边境保护制度;同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海关要“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9月15日中国海关制定发布的《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这是海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79号令),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国务院又重新制定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此相适应,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署令第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3月3日署令第183号重新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保障了海关行政执法的实效,2009年6月5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1周年,“截至2009年5月,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权货物超过两万批,涉及侵权货物数量5亿多件,环比增长均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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