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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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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3670
  • 作      者:
    黎建飞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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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杈威:社会保险立法研究专家组织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文件、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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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黎建飞,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境外就业专家组顾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特聘专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保险法、海商法研究所主任。已出版《立法学》、《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劳动法热点事例评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完善》、《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社会保障法》等数项著译。多次参与有关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立法的研讨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并发表相关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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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是关乎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缺少一部统一的基本性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各种规定的层级无序、规范分散、效力不清;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难以统一、难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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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校生于教学实践型、就业目的型与获取资格型实习中,其身份隶属于学校,实习生作为学校的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听从实习单位的指挥与安排,也都是为了保障实习秩序、实现实习目的,而不能认为实习单位与在校的实习生之间具有从属性用工行为。学生的主业是学习;而劳动者的主业是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目的要么是完成教学实践环节、要么是为了博得实习单位的认可以后好留在实习单位工作、要么是为了积累经验以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等,这些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的特征。更何况有些实习生在实习时还不满16周岁,根本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标准。因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虽在坊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却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总之,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没有亦不应当将实习生纳入进来。也正是如此,山东省、浙江省、重庆市、黑河市等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所认可的顶岗实习就显得较为荒谬。一方面,实习生需要代替正式岗位上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另一方面实习生却不能成为劳动者,由此产生的悖论将强化人们认为实习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观念。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本条的内容说明了本法否定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双重赔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最终责任人在于该第三人,最终的赔偿义务落脚点亦在该第三人身上。
    其实,早在本法颁布之前,围绕着《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一直存在着反对双重赔偿和支持双重赔偿的两种声音。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似乎可以得出司法实务部门支持双重赔偿的做法。
    具体说来,反对双重赔偿的理由是不能让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中基于损害而获利,赔偿必须不能大于损害,秉承着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思路进行处理。支持双重赔偿的理由,则是双重赔偿是源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论证思路。
    不过,无论反对还是支持双重赔偿,似乎都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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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案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
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案例】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
扣除?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l
【案例】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挪用案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I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l
【案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保权益的记录
第九条【工会的责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案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
险费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案例】用人单位是否能以现金的方式向员工发
放“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案例】企业是否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
工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案例】视同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
由谁承担?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案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案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对基本养老金待遇有
影响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案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
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
待遇】
【案例】劳动者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
遗属有何权利?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案例】企业应执行国家调整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案例】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难,深圳农民工掀起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案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任重道远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案例】工伤保险的光辉不能完全普照到所有实习人员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从开胸验肺到尘肺门再到唐建友事件,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亟需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例】醉酒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用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非法用工单位不能逃脱工伤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案例】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需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案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可能性退保湖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案例】养儿防老不如参加新农保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新农保”经济账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高工资代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案例】特殊人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享有政府补贴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待遇标准】
【案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期间
的病假工资需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案例】职工因患急病而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
符合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案例】第三入侵权时可能存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案例】医疗机构不应当为参保人员实施不必要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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