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程序使利益攸关者参与其中,参与合法性的交涉与论证,只有经由公示与异议之后方可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诸如药品名称、产品型号、域名等商业标识的行政审批都只是基于行政监管内部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体现。这些行政管理事务只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公法上的交涉关系,没有面向社会其他不特定的主体,不创设其他第三人的义务。易言之,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并不因该行政管理事务而产生额外的义务,其不具有对世性的效力,因此,不能视做私权上的权利授予。①以药品名称的审批为例,药品的生产和流通涉及公众的人身安全,行政机关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审批,通过行政许可权力的运用,创设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但是,药品名称的审批不是赋权性的,并不导致绝对权、对世权的产生,相对人不能基于政府的核准行为获得药品排他性的名称专用权。
三、法益如何保护
(一)法益的证明:知名度权利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正当性证明基础上,法益亦然。这种正当性的证明既表现为权利道德合理性的内在证成,也表现为权利主张外部认知的确证上。就前者而言,权利哲学的各种理论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提供了不同维度的理性工具和方法,如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穆勒、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等。就后者而言,权利与法益,不外乎是一种实在利益的表达方式,都需要从认知角度以一定的方式来固化、界定、度量和维护,而不是捉摸不定、不可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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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本书共八章,每一个问题都力求从让案例说话,从裁判文书中提出问题,并进而分析问题。本书绝不满足一案一议的叙事方式,而是将问题的分析建立在“案例类群”的基础上,在案例的比对、归纳中引发问题的思考。本书对司法中的每一具体做法与观点,均通过注释说明有关案例文号及其相关案例的做法,力求真实,客观,容易查实。这一开创性研究,对于实务界的指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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