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僵化性与灵活性
法律是一个文本的世界,稳定的规则体系是由形式结构的完善和精致支撑的,然而用这种完善的封闭形式结构来约束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生活,法律的呆板和僵化就凸显了出来,难以照顾到具体人和事的特殊性。同时,规则的僵化性还表现在过分注重程序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因程序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难以继续进行。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国家的发展需要秩序,秩序的维护则需要稳定刚性的法律,这样才能使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期,但讨论这一切有一个基本的语境,即处于常态之下。当出现地震这一特殊情况时,刚性法律规则的有限性和僵化性就暴露无遗。一方面,针对常态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在制定时往往并未将非常态的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因为紧急情况及其会引发何种新型纠纷实际上是无法预见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其滞后性的,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价值出发,对法律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正。对于无法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或者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结果显失公平的涉灾房屋纠纷,我们也是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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