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能蔽护无效专利。正如上面提到,专利权人害怕自己的专利会在法庭上被法官判定为无效,这使得他有强大的动机来通过组建专利池或者进行交叉许可得以规避。在求过于供的市场上,如果将有可能对自己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公司揽括到专利池中来,这种安排对于无效专利的保护尤其有效。一旦无效的专利与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建成专利池,他们就失去了提起无效请求的动机。此外,如果一项令人生疑的专利加入到一个大型专利池中,专利池中的其他成员也不太可能会试图提起无效请求,因为:一是对专利池中的一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诉讼费用更高;二是他们害怕这样做会破坏自己与专利池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关系。<br> (4)阻碍创新。不少的专利池会形成产业标准,这就要求专利池外的企业必须开发与产业标准兼容的技术或产品,这可能会使池外的企业非常被动,并且会打击它们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应。同时,池内的企业也会利用标准的优势,尽量保持现有的标准和技术,而缺少进一步研发的激励。此外,要求成员以最小的代价对现在和未来的技术进行相互许可,可能降低成员进行研发的动机,因为专利池成员必须共享他们成功的研究和开发成果,而且每一成员能够在其他成员的完成过程中“搭便车”。<br> (三)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历史回顾(以美国为例)<br> 反垄断法是专利池发展的“晴雨表”,从专利池诞生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专利池的发展一直都与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息息相关。反垄断法对专利池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专利池的发展。在反垄断法颁布的早期,法官认为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有着不受约束的权利,他们有权许可、交换和组合他们的知识产权。后来,法庭就认为专利也不能逃避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专利池进行了一段较长时间的严厉审查时期。直到近来,反垄断法对于专利池的规制才渐渐趋于理性。<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