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br> 非经营者实施的诋毁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只能按照民法规则来处理。如新闻记者出于泄私愤的目的,故意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有损某企业商业信誉的不实新闻,这种行为确实损害了该企业的商业信誉,但是由于该记者不属于企业经营者,与该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处理。<br> 2.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br> 如果企业只对竞争对手的个人名誉进行攻击,不涉及商业信誉,该行为属于一般名誉侵权,由民法予以调整;如果所诋毁的是同自己没有竞争关系的非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该诋毁行为亦属于民事诽谤,由民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r> 例如,北京某超市直销某水饺厂家的水饺,因超市长期拖欠货款未能归还,该水饺厂家拒绝继续向超市供货。此后,每当有消费者向超市询问为什么见不到该厂家的水饺时,超市工作人员总是回答说:“该水饺质量不过关,我们超市为对消费者负责,不再销售其水饺。”水饺厂家闻之,愤然起诉。因为该超市与水饺厂家之间并无同业竞争关系,该案件只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