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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并购纠纷仲裁案精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6925
  • 作      者:
    史建三,包伟等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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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中国外经贸部研究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为适
  应全球企业并购浪潮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研究机构。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现拥有中外十余位并购领域专家为学术委员。全球并购研究中
  心旨在研究全球企业并购动态。帮助中国企业迎接“入世”挑战和建立全球化战略,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有关全球并购领域最权威的调研报
  告和战略指导,并在学术界提供中国一流专家的独特见解。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并购法研究咨询中心是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机构。其宗旨是以法制规范并购现象,以法学引领并购发展,介绍世界各国并购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各类并购理论问题,密切关注各种并购实践操作难点,搭建并购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交流平台,以推动中国并购活动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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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但是案外人仅完成了第一个环节的行为,而拒绝完成第二个环节的行为。案外人做法的法律性质反映了两被申请人没有最终履行股权受让款的支付义务,而不能以此种付款方式的存在作为改变两被申请人系股权受让款支付义务人这一法律事实的理由。
  其次,案外人销售公司向申请人指定的收款人——K律师事务所交付票据的行为是受两被申请人的委托和指定,两被申请人为委托人,销售公司为受托人。如果受托人销售公司按照两被申请人的委托履行了200万元支票的兑付义务,其性质等同于两被申请人履行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现受托人销售公司虽然向申请人指定的收款人交付了20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出票账户注销而未能兑付。受托人未履行200万元的兑付义务,其性质等同于两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两被申请人作为股权受让款的支付义务人,对受托人未履行的兑付义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这是民法代理关系的法定后果。
  最后,票据关系应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之上,本案的基础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其中,申请人为股权出让人,两被申请人为股权受让人。申请人从案外人销售公司取得200万元的支票,并非基于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对价交易,而是基于两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委托代付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没有理由要求申请人依据票据关系向案外人追讨并要求案外人承担本应由两被申请人履行的付款义务,更没有理由将其应履行的支付股权受让款的义务推诿给其委托的代理人即销售公司。
  3.销售公司未履行的200万元支票的兑付义务,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或第三人)销售公司虽然按两被申请人的指令向申请人指定的收款人K律师事务所交付了20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出票账户注销而未能兑付。案外人未履行200万元支票的兑付义务法律上构成了两被申请人未履行股权受让款的支付义务。根据前述规定,应当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利息损失计算的起始日
  两被申请人利用其掌握公司的便利条件,在其未支付余下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了两被申请人名下,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两被申请人不仅有义务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股权受让款,还应赔偿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的利息损失,申请人认为应自2003年12月9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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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交易前
非法股转起争端双方恶意致无效
同一标的再出让狡辩卸责难补救
合作伙伴草率选交易祸根预先埋
未披露重大事项转让方显属违约
尽职调查不到位举证不能尝苦果

第二篇 交易中
拒不签补充协议确有违善意原则
隐名出资遭拒认股东地位难成立
单方退资当无效出资形式应合法
股东地位已默许不可嗣后再否认
转让标的少一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长期消极不作为理应受罚担重责

第三篇 交易后
留存款性质难断求解于目的解释
合同条款存歧义多方解释探真谛
票据关系后成立基础关系未消灭
获批承诺未兑现合同解除不可免

第四篇 仲裁前
请求主体不适格败诉结果先注定
集团内部被混淆请求对象不适格
请求已履行不能有理亦只能枉然

第五篇 仲裁中
正确理解合同法慎用不安抗辩权
超仲裁管辖范围诸抗辩不获采信
缺反请求失良机恶意索赔难得逞
无法证明对方错拒绝履约非上策

第六篇 仲裁后
和解协议已履行不可反言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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