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固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同阶层的人,尤其是居于不同权力阶层的人往往认识不一致。统治阶级为了避免这种认识的不一致导致对维护统治秩序的破坏,就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对“什么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刑法中的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第一特征除了具有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外,客观上也赋予了犯罪十分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这样,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危害行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样态(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特定样态,即使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因其不具有犯罪的法律特征,不能认定为犯罪。显然,作为规范性学科的刑法学,其犯罪概念中的刑事违法性要素,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司法角度,即在立法者已经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当如何认定已发生的侵害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标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这一角度提出的。由此,无刑法即无犯罪,更无以判处行为人的刑罚,罪与刑都必须预先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就成为学界思考犯罪问题和处理罪与刑关系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系统的阐述罪刑规范,以助于刑事司法准确定罪量刑任务之完成,就成为刑法学的基本职责。刑法学也正是通过分析罪的法律特征(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以及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和不道德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为准确认定犯罪和处罚犯罪人提供法律标准,并以此杜绝司法擅断和类推,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证人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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