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各方都能摒弃各自利益集团的考虑,从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角度出发,完全有可能建立起互通有无、相辅相成的发展渠道,共同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时,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有意向司法人员与法学学者甚至律师角色互换靠拢,而实践中其实早已存在这一现象,这是客观需要也是自然所趋,通过改革消除对立、加强沟通与协作,相信这才是整个法律领域都希望看到的。
因此,从笔者的角度来看,重构司法界与律师界、理论界的关系,至少需要注意三点:首先是消除职业隔阂,加强职业认同。司法人员与律师、学者本应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有着实现现代法治的共同目标,但在实践中各方却缺乏基本的心理认同感,也没有相互之间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常见的反而是相互指责、敌视甚至故意刁难,这加剧了法律职业内部的分歧,不利于发挥各自在社会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因此,重构关系首先要在心理上消除职业隔阂,加强对彼此在法治建设中职业作用的心理认同。其次是倡导职业转换,强化沟通融合。法律职业的转换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和科学,很多国家都把律师经历作为担任司法职业的前置条件,但在中国目前职业转换还在探索和初步实践阶段,并没有系统的制度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隔断了相互问的沟通融合。“律师出身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在解释这一制度时说:英国律师一般都乐于被选任为法官,并将之视为一种荣誉。为使自己将来有可能被选为法官,律师在平时的诉讼中都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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