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单独哪种学术思想或进路,能够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因此,法学学者不断地探求法律宗旨的目的在于及时为社会提供法律的指引。在立法尚未作出反应的情况下,以敏锐的洞察力感知社会现实和立法需求,在学术上不断地创新,为引导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新气象、新问题提供指引和参考。因为学理的解释和研究为实践中的摸索提供了种种可能,并可节省实践中的资源消耗,同时缩短制度建设的时间。另外,法庭评议和判决理由与法律教育和法律理论之间存在反馈机制:对一些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往往是一些理论学说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对学识的强调和增进,势必会使法律体系的合理化程度得到不断提高。<br> 同时,让学术成果在现实中生根开花是学术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然而这又不仅仅是学者所能够完成的。在全社会的法律观念成功改变之前,任何学术成果都不可能顺利地转化为可践履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学者跳出象牙塔,跳出狭义的范围和司法领域的局限,拓展研究视阈,兼顾社会中的其他领域,以综合的、整体化的视野和思维思考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把法律思考转化为对公众和社会的法律关怀,把自身的法律思想转化为社会的法律共识或是公众舆论,让社会体会出法律的良好愿望,从而使公众达到对法律条款的合理性的充分信任。并因此不仅影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而且影响为数众多的治国之才,为社会造就具有法治思想的各行各业的职业者,使法学不仅成为正义之学,而且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和安邦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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