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在今日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有部分学者对治理的本土化进行了思考,如有人认为,“西方治理与善治制度的实践是对公共领域的危机或民主政治衰败做出的拯救性回应。但仍然是以发达的政府——市场制度为社会基础,在西方社会中作为治理与善治拯救对象的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在中国还是一个虚拟问题,因为从规范意义上来看,作为现代社会有效地解决群体生活一致性问题的‘政府——市场’制度在中国还有待建立,或者中国目前还处于模拟市场制度及其所需的其他制度的阶段。”
上述对治理理论及其本土化的思考对于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想使根源于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治理理论发挥应有作用,下述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第一,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西方治理理论同样面对这样的问题,即治理理论同宪法授权的政府体制存在矛盾,如英国政治制度的特征是议会掌握权力,内阁制政府强大,通过选举对社会承担责任。但治理理论却对这种“一中心”权力模式提出质疑,认为从理论上讲,建立统一基础上的国家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但究其实际国家的中心不止一个;而且,地方、地区、全国以及国际层面上各式各样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密密麻麻。同时,治理理论也指出私营和志愿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战略性决策和提供服务,过去由政府垄断的若干职责,部分转由私营者和志愿机构承担,即非政府机构开始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事业甚至战略决策。
因此,治理理论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参与主体合法性问题。治理理论要求地方当局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公私机构共同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在国外,公众强烈要求由他们选举出的市议会组织和控制公共服务,而不是将其交由受委托的单位或私营部门,公众们最为支持传统的管理体制,即由政府承担全部的服务职责,而由受委托的单位、私营部门的供应商乃至由服务行业用户直接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都不具合法性。
然而,“多中心论”、社会参与本来就是治理理论的核心,况且,在不涉及权力的服务供给方面由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来参与会有更好的效果。更为关键的是,合法性问题不一定就是有和无的问题,还存在多和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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