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内容和性质而言,因《大宪章》多数条款是重申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并且是在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颁布的,所以它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文献。其中所说的人民,主要是指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老、伯爵和男爵等,以及以他们为主体的大会议;所谓自由,是指封建贵族的自由,因为当时为数众多的维兰仍处于农奴地位。<br> 但是,若是我们超越具体内容,以宏观的眼光审视《大宪章》的精神实质,还会发现:它首次把过去的封建成规集中在一个统一的文件中,要求国王接受,切实执行。它的关键之处在于:它从头到尾给人一种暗示:该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br> 还有,我们在揭示《大宪章》的封建主义特质时,还应看到:其中部分条款是维护普通自由人权利的。例如第15、16条规定:“任何贵族不得向自由民征收任何贡金”;“对于因提供骑士服务而领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强迫其服额外的役务”。其他如第28-31条规定:郡守等官吏不得强取任何人的谷物或其他动产,不得肆意征调任何人的马匹车辆用以运输,不得夺取他人的木材以修建城堡或做其他私用。其他还有关于保障城镇自由和统一度量衡的规定,这些条款的受益人明显超出了上层贵族的范围,使包括市民和商人的中产阶级受惠,并有助于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br> 可见,《大宪章》的意义乃是深远的。它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式,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把一般性封建原则明确具体地写进条款之中;以后随着岁月流逝,人们逐渐忽略了许多原文,可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则却被久久铭记。这些法则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阻止了君权神授和君权之上等绝对主义的传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史学家屈威廉说:“英国的宪法是封建主义的产儿”,“英国的宪政主义起源于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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