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会现实表明,价值分歧不仅会促进公民权利,也可能造成伦理空虚,而道德沦落恰恰足以威胁到社会正义。起码可以肯定,价值共识的重要性并不低于价值分歧,成熟的公民社会恰恰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按照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多元文化论基于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根据这一前提,理性只能审理关于事实的问题。那么,社会科学如何能够提供调和价值分歧的知识基础?
冷战之后,亨廷顿率先使用“文明”的范畴来研究国际冲突。如果文明具有冲突的潜在可能,那么从各种文化领域——无论是经济的、审美的、法律的抑或社会的“领域”——出发就无法把握这种冲突的实质。文明冲突论所提出的挑战在于,文明的概念无法化约为各种自主的文化领域。文明冲突的核心必然是使文明共同体休戚与共的根本原则,亦即这种文明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及其制度理想。政治社会的合法性最终来源于正当性,而正当性取决于这一社会的首要部分的信念。无疑,正当性更加贴近文明的核心。相对于社会科学中习以为常的“国家”、“社会”、“文化”乃至“民族”的概念而言,“文明”的概念能够更为恰切地描述中华民族的历史和命运的共同体。
显而易见,世界上存在着诸多的文化现象,但并非每种文化现象都符合文明标准。人们或许可以研究西藏农奴制度的“社会文化”,研究日本的切腹自杀现象的“美学文化”,研究十字军东征的“宗教文化”,研究法国拍卖圆明园文物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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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
对传统的真正忠诚并不等同于泥古的传统主义,两者水火不相容。忠诚于传统并不在于单纯地保持传统,而是在于维护传统的连续性。
——施特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