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马斯:您最后一句话谈到的议题,我们不妨约定当作第三个议题来谈。好吧,我看我们的三个议题彼此不可分,这些相互支持的看法是彼此息息相关的。我不会忘记自己的问题,即您是如何理解社会的。我们来谈谈道德普世主义这一议题。说到道德普世主义,我常常遭人误解,不仅在这里,看来在我这一味挨批的学者生涯里是命中注定的。好吧,我重新来做一番解释。关于确立与检验道德规则,我认为有一套纯粹的程序,因而推行普世主义,比起像罗纳德·德沃金与约翰·罗尔斯等人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符合这一程序的生活形式,就是民主制订的社会制度。这一程序可以检验、发现和应用道德准则与法制规则。我讲的程序原则可以同康德的绝对命令相媲美。当我们无法将绝对命令直接同行动境遇或法律应用联系起来时,该拿绝对命令怎么办呢?我们假定,您要将一条道德或法律规则予以应用,那么就根据趋异性来检验这条规则的起草人与接受者是否一致,即规则是否是按照民主程序生效的。这样您才有把握说,规则可以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我的商谈理论的全部意义所在,这就是与专制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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