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就是要改变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各种弊端,例如,国有企业隶属于各级行政机构,企业干部同样也是具有不同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企业的生产、产品的销售、资料的调拨以及人员的管理一律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此外,在企业办社会的前提下又形成了企业成员对企业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企业同时担负了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多重职能。<br> 1985年中央决定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改革的中心环节。“政企分离”、“产权明晰”,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切人点,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首先是对部分小型企业进行拍卖,变为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另有一部分小型企业以租赁的形式改由个人或集体经营;其次是对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将其改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乃至外商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是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合并,优势互补,共同组成企业集团。这些举措改变了政治体制对经济体制的过多干预,同时也使企业的政治化、行政化倾向得到遏制。<br> 在农村,最重大的改革措施奠过于人民公社的废止,推行了“乡政村治”、“乡村分治”,一些地方还试行了“撤乡并村”。1987年试行、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自此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明确了乡镇和村庄各自的职权和义务,也确立了二者之问的关系——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依法行政;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乡镇与村庄之间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或直接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被指导关系。决定要求乡镇政府在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前提下行政;同时也要求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尊重政府权威,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实行自治。这一决定意味着政府的指挥权和直接干预命令权力的回缩。这便为解决村级虚置、克服扼杀民主、无视民意的专制式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大量弊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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