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上海市制定和颁布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暂行办法》,在全市市政工程领域试行安全监理制,该暂行办法总计六章,即总则、安全政府监理、安全社会监理、安全监理管理、安全监理费用及奖励与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证书》,方可承担安全监理业务。上海市在市政工程领域试行安全监理制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取得良好的效果。2003年8月,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并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从2003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包括安全监理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及其他事项。同时,该指导意见要求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2004年1月13日,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了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推进会。2004年3月5日,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业指导价格暂行标准的通知》,对该市安全监理服务费做出了规定。同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定和颁布了《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正式提出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以及相关的罚则。提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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