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21世纪新闻与传播学专业系列教材》:
一个判决中的价值判断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上周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名警察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就是这两个人在去年6月4日下午羁押吸毒女李桂芳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通知到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3岁幼女李思怡,结果造成李思怡十几天无人照管,活活饿死。当时社会反应非常强烈。
对照法律就可以知道,这个判决是合适的。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这个判决的依据。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这项罪名的适当主体。而死了人,就是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人民利益的损失没有比人民自己的生命损失更重大的了。
再来看两名警察玩忽职守的具体情节。据媒体报道,法庭认定的事实是:这两名警察曾经三次打过电话,通知过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被反锁在家中的3岁幼女李思怡,只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通知到”:一次是在用警车将李桂芳送往成都市强制戒毒所的途中,王新让同行的警察用手机打到李的姐姐家,无人接听;又打到李桂芳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请该所通知李的姐姐将李思怡带回家中或由派出所直接将李思怡接出交给李的姐姐;第三次是第二天王新再次让黄小兵联系此事。据黄称,自己给团结村派出所打了电话,对方的回答是“知道了”。此后,这两名警察所在的城郊派出所就再无人过问此事,也未按法律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从这些情节来看,第一,法院没有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的量刑标准,是考虑到他们有几次打电话通知的行为的。第二,“未通知到”的结果虽有偶然的原因和其他民警的原因(如回答“知道了”的团结村派出所),但法院仍然把刑事责任分配给王新、黄小兵这两名民警,是因为法庭不能满足于一名警察“通知的责任”,否则大家都尽到了“通知的责任”,警察真正对人民生命安全所负的实际责任就不见了。至关重要的责任,必须有具体的人来承担。王、黄两警察是直接承办这个案件的人,他们的责任不能为其他人的责任所代替。
这个“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对于深刻理解人民警察“职守”的含义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工作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任务、目标和具体的责任,要打击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常是压力很大、工作很繁重。但是,一个基本的价值标准不能在具体的目标中迷失,那就是:人民的生命价值,也就是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价值,都大于你目前压在头顶上的任何任务和目标。因为前者是目的,后者只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两名民警在特定情境中对被反锁在家中无人照顾的3岁幼女李思怡生命的职业责任,大于他们对这个孩子的母亲吸毒女李桂芳实施强制戒毒的职业责任,从社会价值的层面来说也是如此,因为一个孩子活着并健康成长的社会价值,当然大于她的母亲戒毒的社会价值。
价值的判断与衡量是人的基本理性能力,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常识。但可惜人们不是总能保持它。不是人民警察特别容易失去这种理性能力,而是人民警察如果失去这种能力的话,结果就会特别危险,因为他们的行为经常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正是因为这种强制力,正是因为他们所肩负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责任,所以他们可能比一般人更需要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如果这种价值判断能力还不是很容易被具体公务中的民警所理解和掌握的话,那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王、黄两名警察的判决,就是对这种基本的价值判断的一个通俗易懂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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