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br> 一般来讲,从事监管的主体包括私人和政府,这里将主要分析政府监管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是通过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及立法机构等对私人及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本书主要研究政府通过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针对经济主体,特别是微观企业行为的种种限制条例及法案等,简称政府监管。从理论上说,政府监管就是政府机构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在实践中,政府不仅约束与制约企业的活动,而且还采取多种形态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如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财政金融政策为手段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政府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充分供应的、国民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政府为保护、培育新兴产业或促进产业合理化而采取的产业政策等等。由此可见,将监管仅仅定义为对企业活动的限制或约束是不充分的,更加广义地应该说是政府干预。<br> 那么为什么政府要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呢?<br> 这需要从市场机制的作用人手展开分析。市场机制是在私有制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进行生产与销售、保证企业发展与稳定的机制。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产业或企业间的有效配置,实现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br> 1.所有的产品与服务均需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即市场的普遍性;<br> 2.生产技术不能分割且不存在规模效益,即必须满足收益递减规律;<br> 3.所有的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即市场的完全性;<br> 4.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即信息的完全性。<br> 当上述条件成立时,生产要素的分配或配置可以实现两种效果,一是所有产品与服务的供求达成一致,形成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二是资源分配实现最佳,没有进一步改善的余地,一种经济主体的福利增加,必须以另一种经济主体的福利损失为代价,形成帕累托最优。<br> 这意味着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所有经济主体均以效用或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自己的行动,价格作为经济活动的信号,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br> 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的自由市场经济状态是很难实现的,下列因素会阻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引起市场失灵:<br> 1.公共物品的存在<br> 在私有制条件下,所有资源以及产品、服务均可以通过市场销售,并且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可分割性。排他性意味着一人购买、消费了一种特定的产品后,他人就不能购买或消费这一产品。司分割性是从销售特定产品的立场看,产品可以分割销售。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销售的基础。但如果存在某种特定产品既能满足某个人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其他人的需求,或者是消费具有不可分割性或集团消费性,该产品很难通过市场实现有效供应,其原因是不具备消费的排他性与可分割性的产品很难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价格,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产品称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还可以具体分为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两类。纯公共物品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与不可分割性很大的产品,如消防、警察、国防等等。准公共物品指社会性的公共服务,如垃圾处理、道‘路清扫、老人福利设施等,这些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但可以根据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制定相对公正的消费价格。<br> 2.外部效应的存在<br> 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是通过社会边际收益(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成本)的偏差而形成的。在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下,社会的边际收益与私人的边际收益相等,社会的边际成本与私人的边际成本相等,市场价格不仅与私人的边际收益相等,而且还与私人的边际成本相等。当社会的边际收益大于私人的边际收益时,如个人在消费特定商品时,其他人或整个社会也能得到好处,称为外部经济,当个人的边际成本小于社会的边际成本时,如企业在生产一种产品时使社会承担额外的费用,称为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消费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其他的经济主体带来额外的负担,而这种额外的负担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也不能体现在市场价格中,这违背市场普遍性的特点。<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