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易所非互助化对自律的影响
证券监管,一般指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或其他被授权机构,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参与者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和专门的监督,以保证参与者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不产生有违公平公正分配原则的后果,并对不合规行为及其后果实施监察或处理。④
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与实践,从监管主体看,证券监管包括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监管。政府监管旨在消除因市场机制失灵而带来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进行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和过程。②政府监管源于证券市场的大危机,体现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序的证券市场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合意而产生,该种合意构成了证券市场自律的初步形态,因此自律监管远远早于政府监管的出现,几乎与证券市场同步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意义重大。
作为证券市场,交易所是最主要的自律组织,因此承担主要的自律监管职责。由于互助式会员制交易所是非营利性机构,因此即使对交易所自律组织的能力产生过疑虑,各国也没有废止交易所的自律功能。交易所非互助化改制以后,将成为营利性公司。作为一家首先对股东负责的营利性公司,能否继续履行具有公益性质的自律职责,就成为交易所进行非互助化改制时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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