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委托人的身份划分,有个人信托、公司信托、政府信托和公共团体信托等;按照信托方式划分,有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投资信托、融资信托、职工福利信托、公益信托、事务代理等等。而以上的每一种信托,又都包含着广泛的业务内容。我们仅以个人信托为例,它就有身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之分,而美国银行业个人身前信托的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特种储蓄和支票账户、大额定期存款和旅行支票、个人贷款额度,包括运通公司黄金卡在内的信用卡、发行金额业务简讯、提供纳税和遗产咨询业务、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及代理证券买卖等等其他一系列为个人提供的服务。限于篇幅,这里我们仅就目前与中国商业银行直接相关的几种主要信托业务,作一些简略的介绍。
(一)融资性信托
我国商业银行在改革开放中曾经广泛从事融资性信托。融资l生信托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种类。以委托贷款为例,它指的是委托单位将信托基金预先交存银行,并委托银行按其指定的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监督使用,并到期收回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我国比较流行的委托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甲种委托贷款。指委托单位把按规定提留的可自主支配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交存银行,作为委托基金,并委托银行按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发放贷款。这类贷款的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银行除信誉担保外基本不承担风险,只是按规定收取1%-2.5%的手续费。
2.乙种委托贷款。指委托单位在尚未完全确定贷款对象或贷款项目细节的情况下,先与银行原则商议委托贷款事宜,并交存委托贷款基金。一旦委托单位确定贷款发放时,再将乙种委托基金转为甲种委托基金。在未转以前,银行按信托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可动用这笔资金,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
3.专项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委托,办理国家计划批准的能源开发、交通运输、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及设备更新改造等某种专项资金的筹集,并按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
(二)公益基金信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商业银行集中经营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公益基金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商业银行公益基金信托业务的规模将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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