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统计意义上的城市定义
1984年以前,我国设立市镇采用的是“切块”方式,也就是将县城内经济最发达的地域与原管辖的乡镇分离,单独设立市,镇的设置也大抵如此。统计上则直接根据建制市和镇的直接辖区的行政界限确定城乡。
1984年之后,我国设立市和镇的方式变成了“整乡设镇”和“整县设市”,这种方式所确立的市镇地域中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地区,于是统计上无法根据市镇直接辖区的行政界线划分城乡。
为了克服“整乡设镇”和“整县设市”带来的城乡界限的模糊,1999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将城区范围确定为:
(1)人口密度在1 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域;
(2)人口密度不足1 500人/平方公里的市辖区政府驻地,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城区建设已经延伸到的周边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3)不设区市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城区建设已经延伸到的周边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试行规定》将镇区范围规定为:镇政府驻地和镇辖的其他居委会地域以及城区建设已经延伸到的周边村委会地域。
《试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乡划分标准混乱的问题,已经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试行。
三、“市区”的概念
在我国,对于城市还有一个定义:城市包括建制市或建制镇的建成区,即“市区”,市区是相对于郊区而言的,在地理景观上具有严格的城市特征。相对而言,“市区”是更能体现城乡区别的城市概念。但由于城市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市区的边界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以市区为口径的统计资料很难获得,故绝大多数研究事实上无法以“市区”的标准界定城市。
不难看出,由于在中国当前的政府结构下,县乡属城市管辖,城市统计口径模糊的问题更突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