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债可以调节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发展的前提是资金投入,产业结构受制于资金分配结构,由于公债分配能够调节货币资金流向,因此,可以调节资金分配结构。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例如,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它们具有公共财货的某些特征,在投资和受益上有矛盾,而且,这些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多,建设周期长,回收慢,见效慢,投资风险大,企业和私人对于这类项目的投资往往没有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公债,将企业和私人的部分投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扩大社会再生产的基础设施,改善私人投资环境和条件。国家投资的方向和结构,对于改变整个社会投资的方向和结构,在提供服务、供应能源,购买原材料和技术开发等方面,都起着引导和决定作用。
其次,公债可以改变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形成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积累的目的是为了持续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消费则是为了人们当前的生活需要。所以。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实质上是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积累与消费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片面强调积累,忽视人们的当前消费,会挫伤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反之,片面强调消费,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必然会影响社会再生产的发展速度,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失去保证。因此,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关键性的比例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公债,影响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改变社会需求结构,从而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公债筹集的资金,如果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资金,且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投资,则不会改变社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只能改变投资方向和结构;如果这部分资金用于文教科学卫生、社会福利、国防等各种社会公共消费支出,就会将投资需求转化为消费需求,使积累的比例缩小,消费的比例扩大。公债筹集的资金,如果来源于企业、单位的消费基金和个人的生活费用,且用于社会公共消费支出,则不会改变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只会改变消费需求结构。如果这部分资金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投资,就会将消费需求转化为投资需要,使积累比例增大,消费比例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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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1
四、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是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的。但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和减免等措施来调整纳税人的负担。
附加和加成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在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
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有时为了实现某种限制政策或调节措施,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税。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税额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
税额的20%,依此类推。
属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有:减税、免税以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
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款。减免税是为了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或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例如,为了支持和鼓励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
发展,可以在税收上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在有些税收中,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免征额是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对有免征额规定的课税对象,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法具有严肃性,而税收制度中关于附加、加成和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则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密切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因地因事制宜,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五、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它对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情况。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交或少交税款的违法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拒绝纳税的违法
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出于无意而未交或少交税款的违章行为。欠税即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违一章行为。偷税和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漏税和欠税则属于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此外,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还有税种、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内容,下面再结合具体税种加以说明。
第三节 税收分类
税收是一个总的范畴。各个国家的税收通常都由许多具体的税种所组成。为了进一步认识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正确发挥税收的作用,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和加强税收管理,有必要对不
同税种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用不同的标准进行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我国现行税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这是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
流转课税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流转课税的经济前提是商品经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业务收入额,因此流转课税亦称为商品课税。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包括有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这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类。
所得课税又称收益课税,是指以所得(即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课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为对企业课税和对个人课税两大类。前者称为企业(公司)所得税,后者称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也称工薪税)、资本利得税等一般也列入此类。所得税是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
资源课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其目的在于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由于级差收入也是一种所得,因此也可以将资源税并入所得课税。
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西方国家有一般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我国目前开征的房产税、契税等,就属于财产课税。
行为课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类。开征这类税是为了贯彻国家某项政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行为课税。
二、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
税收按计量标准分类,可以分为从价税与从量税: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类;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计税依据的税类。从价税的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够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计税简便的优点,但税收负担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不尽合理,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的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屠宰税等。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税收按与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属于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以外附加的,则属于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价格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价格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采用价外税的方式。我国的流转课税以价内税为主,但现行的增值税采用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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