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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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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VI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175638
  • 作      者:
    国家税务总局[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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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6辑)(中英文)》收集了我国对外正式签定并已生效执行的全部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本书收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国内企业和个人从事跨国生产经营、国际海运和空运、国际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等活动处理涉外税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人和外税干部、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财会人员、国际税收或国际税收协定问题研究人员及法律或财经院校师生等必备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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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缩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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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1.爱沙尼亚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1-2 议定书
52.苏丹
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3.老挝
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4.埃及
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5.葡萄牙
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5-2 议定书
56.爱尔兰
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7.南非
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7-2议定书
58.菲律宾
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8-2议定书
59.摩尔多瓦
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0.克罗地亚
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0-2议定书
附录1.香港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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