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习惯上称《反倾销协定》,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标题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协定》只涉及其中的反倾销税部分。《反倾销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反倾销的国内法,必须符合《反倾销协定》。
《反倾销协定》由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正文分三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包括原则(第1条)、倾销的确定(第2条)、损害的确定(第3条)、国内产业的定义(第4条)、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第5条)、证据(第6条)、临时措施(第7条)、价格承诺(第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第9条)、追溯效力(第10条)、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第11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第12条)、司法审查(第13条)、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第14条)、发展中国家成员(第15条)、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第16条)与磋商和争端解决(第17条)。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第18条)。两个附件是《根据第6条第7款进行实地核查的程序》和《按照第6条第8款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从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到2004年9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几十起反倾销争端。在这些争端中,有22起经专家小组审理,产生了21个专家小组报告[2]。争端各方对10个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某些适用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所作的某些法律解释向上诉机构上诉,产生了9个上诉机构报告[3]。争端各方就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纠纷,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将有关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产生了两个专家小组报告。这两个专家小组报告都被上诉,又产生了两个上诉机构报告。此间,争端解决机构共通过了21个专家小组报告[4]和11个上诉机构报告[5]。
争端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反倾销争端,主要涉及对《反倾销协定》的法律解释和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措施、行为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也有几个争端涉及美国国内反倾销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在报告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反倾销协定》的条文、用语和条文之间的关系做了精辟的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了裁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有关专家小组报告(或被上诉机构报告修正)和上诉机构报告,不但对争端各方解决目前的争端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解释和应用《反倾销协定》具有示范作用。在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经常引用以前专家小组报告(或被上诉机构修正)和上诉机构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限于《反倾销协定》)的解释。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准法律效力。
《WTO《反倾销协定》释义》按照《反倾销协定》的条文顺序,将1995年至2004年1月间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关于反倾销争端的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整理、编辑,以注释的形式对条文做了解释。在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反倾销协定》的一些条文做了纯粹的法律解释,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还用大量篇幅,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出了裁定。《WTO《反倾销协定》释义》的内容,侧重于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关于1995年1月至2004年1月间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我们另行整理、编辑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1995-2003)》,分《美国卷》、《欧洲共同体卷》和《危地马拉等国卷》三卷,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可以参考以上图书。
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很多产品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到现在,中国是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对外经贸关系受制于双边关系的被动局面得以改变,中国可以将贸易争端(包括反倾销争端)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中国产品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所涉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向所涉国家/地区提出磋商、诉诸争端解决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反倾销协定》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即使是英语国家的人士,也对该协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是产生反倾销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式援引《反倾销协定》的条文,要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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