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合作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微观基础。现在应当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成员共有、共管、共享等项原则,鼓励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农民联合加工、流通的经济组织,特别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
第一,采用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比较适宜。由于我国农村合作制的基础较差,而且受行政区划的束缚较大,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具有很大的社区特征,弄得不好就会局限于一个村、一个乡的范围内,很难快速成长壮大,容易形成低水平、小规模的重复建设,导致农产品加工能力的过剩,最终给农民带来的不是收益而是损失。因此,我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组织形式,一定要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有利于吸纳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扩大生产、加工和流通的经营规模,有利于农业一体化产业体系的长远发展。农村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比较适宜采用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这种类型的合作制企业比较容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入合适的专业性合作制企业。一个农户如果生产多种农产品,也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专业性合作制企业。
第二,建立农民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性质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是由农民联合组织起来的,企业利益与农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这类企业对外是盈利性经济实体,对内是非盈利性服务组织,合作制企业的利润在本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由于我国这类企业数量较少,今后需要积极稳步发展,同时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和管理。不论什么人,只要加入了合作制企业,都得严格遵守合作制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害于合作制企业整体利益的经营活动。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不断增强合作制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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