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被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意义的普遍价值,被提名的遗产需经谨慎挑选。委员会用来评估遗产真实和完整性的标准和条件在下文的第24段和第44段加以说明。在所述的地理一文化区域中,希望缔约国对预备清单与文化遗产提名的协调性进行比较评估。如为此组织会议,可向世界遗产基金寻求支持。
10.每项提名阐述应具有说服力,以适当的表格(见下文第64段)提交,并提供所有说明被提名的遗产确实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信息。每项提名应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适当的幻灯片,地图及其他材料。就文化遗产而言,请缔约国在提名表上附上在世界文学著作(如诸如普通或专业百科全书之类的参考书,艺术或建筑史,航海或探险记录,科学报告,指南手册等)中的简要参考分析和详细书目。就新发现的遗产而言,获得国际认可的证明材料具有同样的帮助作用。
11.缔约国在应提供的提名表中的“法律资料”一栏中,除了具有对被提名的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内容外,还应说明这些法律是如何操作的。这种分析方法优于仅仅列举或编写法律条文。
12.当提名地属于某一最具代表性类别的文化遗产时,提名国应按第7段中有关预备清单的要求,提供一份该遗产与其他类似遗产的比较评估报告。
13.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在提交申报表之前有必要向秘书处和专门非政府组织咨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准备全面、充分的申报时,可以要求世界遗产基金提供帮助。
14.当地群众参与申报过程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使他们感觉到与国家一起保护原址的责任。
15.在将遗产列入名录的提名中,请缔约国注意《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数量的合理平衡。
16.当一个符合委员会所采纳的标准的文化和/或者自然财产延至国境以外,我们鼓励涉及的有关国家进行联合提名。
17.当一个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受到保护时,应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缓冲区可以定义为一个在遗产周围的地区,其用途受到限制,以提供一个附加的保护层;形成缓冲区的地区需经过技术研究个案处理。缓冲区的规模、性质和授权用途的细节,以及精确描绘其范围的地图应一并附在有关遗产申报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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