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制”的基础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公信度与权威性之上的组织结构、地位作用、职能范围、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综合。“都制”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而形成的权力归属或分配形式。就横向关系而言,它涉及政治实体及其他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就纵向关系而言,它涉及不同政治实体与组织体系的上下级关系,如中央政府与直辖市政府、市政府与区县及各个派出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侧重于法定制度影响与作用力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法外制度”的存在及其对法定制度的影响。“都制”也是一个国家与地区历史文化传统长期演化的结果。
一 不同都制比较研究
国都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一般不宜由地方所控制,原则上或事实上,大部分是由中央直接管辖——即直辖市。直辖市是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市建制,但实施起来并不简单,如何有效地管理领土是身居首都城市的中央领导与政治家们所面临的最棘手的任务之一。
近年来,笔者格外关注各国首都体制方面情况,整理和研究了一些国家首都体制方面的案例资料。根据对所掌握资料的研究,可得出三点结论:(1)美国的建都原则一直被视为联邦制国家建立首都城市的基本原则,即联邦首都应该在联邦境内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它不能被一个单独的州所管辖。这个基本原则被后来的许多联邦制国家(如北美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和印度等)所接受,但它并未被其他任何一个联邦国家所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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