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主要是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的。一般而言,专利许可费是按专利产品的销售量来支付的,如果专利被许可人不愿实施该专利,或者拖延实施该专利,那专利权人就没有任何收益。专利只是一个达到一定实施阶段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像有形物品一样拿过来就可以出售经销的,从专利到产品还有一段路,要经过好几个阶段的试验,投入人力物力,中间还可能有失败的风险。有的专利实施则更复杂,如医药,还得通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专利产品才能上市。即使专利的产品化没有阻力,专利被许可人也不一定想马上就将该产品批量生产投放到市场上。原因可能是对市场风险没有把握,也可能是因为市场推广的资金不到位,更可能是这种专利产品还可能和自己原先投放市场的产品有竞争。总的来说,各种理由都可以阻止它改变计划,“坐以待变”。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专利权人就只能“坐以待毙”,在独占授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当然,在专利权技术的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如果财大气粗,也可能一次性地买断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权人和技术让与人都不会受到什么损失。受到损失的是广大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消费者失去了对一种改进新产品的选择;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浪费了一个很有开发潜力的技术资源,为此,美国的法律也要求专利许可合同中对专利实施进行约定。
在国际上,相关的条款可能是“忠实(Due diligence)条款”和“里程碑(Milestone)条款”。
所谓Due diligence是指专利被许可人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必须认真勤勉地从事产品的生产促销。尤其在专利许可费支付方式采取阶段性支付的情形时,产品销售的多寡将关系到权利金金额的多少,因此,专利许可人有必要在书面许可合同中加入Duediligence条款,以使被授权人能认真勤勉地从事产品的生产促销,活用专利授权。
在授权契约订立时,应明确约定被授权人必须在何时达到何目的,以确保专利授权的充分利用,进而确保专利许可费的取得,这就是所谓Milestone条款。专利许可人必须留意的是,在与被授权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后,因被许可人的资金调度、经营不顺等缘故,往往导致迟迟无法开始利用授权技术以生产产品等问题发生。因此,在书面授权契约中明订Milestone条款,同时订明违反约定Milestone条款时的违约效果如终止契约等,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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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在“专利化生存”中,使自己的存在变得更加具有意义,唯有自救。本书就属于这样一本自救手册。我们可以把它作为在信息化丛林中行动的生存手册。
——姜奇平
中国的企业也在努力加入这场“专利化生存”的游戏,因为现在是“专利为王”的时代,企业没有专利就意味着没有发言权,没有竞争力。但是,正如1840年中国面对英国的鸦片战争一样,中国的企业没有充分的准备,没有“坚船利炮”,也没有犀牛皮的盾牌。
这本书对中国企业最大的功用就是为其提供专利战的战略思想和战术攻守方法,介绍专利战的最新武器。
——Kimberly Ch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