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研究(所有权权利的)限制问题就会发现,它更像科斯提出的所有者身份的问题。受到限制的权力往往会有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某些机构,例如国家,掌握了改变他人所有权构成的权利。对这组私人权利的一部分施以限制,使之失去权能,就说明这部分权利已被政府接管,或分配给了政府。由此看来我们又回到了所有者身份这个老问题了。但这一次不再像科斯讨论的那样,只是找到一个新的私人所有者,而是可能会有两个所有者,一个是私人(及私有制),另一个是(国家)及国有制。
国家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与私人如何使用财产不尽相同,因此,不能把科斯提出的结论直接用到这些新的所有者身上。例如,私人生产者总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国家则要从政治上考虑问题。由于有这种区别,就不能照搬科斯的理论。民主制度的经济理论还没发展到足以使我们理解“我们的国家”或政府成员将如何行事的程度,因此,对于出现新的所有者将会有什么后果,我们也得不出简明可靠的结论。我相信那种以为“政治民主”能发挥与“市场资本主义”一样作用的想法是错误的。在第二卷中,我将在《工商企业与政党能相提并论吗?》和《政府的成长》等两篇文章中,就市场与政治这两大舞台之间的若干差别阐明自己的观点。
未加限定的一组权利可以界定为“完整的”私人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若干项权利给予限制,也就是从这组权利中砍掉某些私人权利。科斯在论述所有者身份时也提到界定清楚的私人权利,但到底什么才是完全的私人所有权,他交代得并不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也只能做到这一步,因为私人、共同体(commmunality)或国家拥有的各种行为权利可说是不计其数。因此,人们既无法对一组可能被人拥有的权利做出完整的描述,也不能对私人或国家目前拥有的权利进行充分的讨论。但是,毕竟有某些权利,如独占权和转让权,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可以用来讨论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但是,越是深究这一概念的含义和定义,问题就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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