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分配
企业职工的工资,应根据企业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等原始凭证,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有关奖励、津贴规定,计算每一职工的实得工资,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现行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对于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应作为“直接工资及福利费”项目直接计人产品生产成本;对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应按地点及用途分别归类,将车间组织和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分别计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账户中。
对于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凡是能够直接认定为某种产品耗用的,应直接计人该产品成本中;如果不能直接认定,属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如生产工时比例、定额工时比例等)分配计人各该产品成本。如果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其中计件工资部分属于直接计人费用,应根据工资结算凭证直接计人有关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计人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根据直接计入的工资比例或生产工时比例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成本。如果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而工人只生产一种产品,则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可全部直接计人该产品成本;如工人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则必须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工资费用及福利费。分配的工资总额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分别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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