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大公司不行使权力这一悖论的发现缘于社会效率及其对技术动力的忽视那样,对它的考察也必须从主要经济理论的严重失察开始。在竞争模式——经济体中存在许多占据市场很小份额的卖主——中,抑制私人动用经济实力的制约来自于位于市场同一方面的其他厂商。不是买主的挑剔,而是相互竞争的卖主急于出售产品的心情,使得买主能够免受掠夺。我们可以正确地假设,19世纪,产品定价过高的纺织品制造商很快就会把自己的市场拱手让给定价适中的制造商。如果所有的制造商发现自己处于能够根据旺盛的需求来决定价格的市场地位,那么很快就会出现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由此而导致的供给增加必将促使价格和利润恢复到正常水平。
就如同试图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来对付顾客的卖主那样,买主也会试图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来对付劳方或供应商。所支付的工资低于通行工资的厂商一定会把自己雇用的劳动力拱手让给按照工人对公司收入的全部或边际贡献支付工资的厂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刺激社会所欢迎的行为的激励因素来自于竞争对手;是市场同一方面——对卖主的制约来自于其他卖主,而对买主的制约则来自于其他买主——的竞争促使经济学家注意到了经济体的自我调节机制。
经济学家们终于开始关注竞争,不过只关注竞争,正规的理论也不例外。经济中可能存在另一种调节机制的观点几乎完全被排斥在经济思想之外。因此,随着古典形式的竞争普遍消失,或者被即便不是公开串谋,至少也是约定或暗中串谋的厂商小集团的取代,有人很可能会假设,既然竞争已经消失,任何对私人权力的有效约束也就不复存在了。确实,如果不去探讨其他约束因素,那么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对竞争的关注从来也没有如此专一。
事实上,会有新的抑制私人权力的约束因素出现,以取代竞争。新的约束因素孳生于削弱或摧毁竞争的同一集中过程,但并非出现在市场的同一方面,而是对立面,也不是来自于竞争对手,而是顾客或供应商。现在,有必要对竞争的对应因素取一个名字,我们暂且称它为“抗衡力量”。
首先考察一个重要但有点教条的命题,私人经济力量受制于来自受这股力量牵制方面的抗衡力量。前一种力量引发后一种力量。工业企业集中在数量相对较少的厂商手中的长期趋势,不但像经济学家们假设的那样导致了强大的卖方的存在,而且还导致了经济学家们没能看到的强大买方的出现。强大的卖方和买方共同发展,但不是齐头并进,而肯定是以相互作用的方式。某个卖主享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并且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这就意味着会有一种刺激因素去激励他的供应商或顾客培育一种保护自己免受剥夺的力量;同时也意味着只要可能,他们就会通过分享对手的市场力量或权力(marketpower)所创造的利润来获取报酬。这样,市场力量的存在会创造激励因素形成另一种牵制力量。
我要在这里提出的论点令人害怕,甚至达到了这样的地步:至少自亚当·斯密以来,竞争一直被视为经济活动的自主调节器,并且是除了已经被取代的国家以外惟一可用的调节机制。这当然是不全面的。我想表明有关这个问题的态度。竞争依旧发挥着作用;仍然存在许多重要的市场,厂商(也就是卖方)的力量在这些市场上受到那些供应相似或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厂商的牵制或限制。这就是最广义的竞争。位于这样的市场另一方的买主主要发挥着被动的作用,也就是寻找或寻求最好的买卖,或者对最好的买卖作出回应。主动的制约因素来自于提供或有可能提供更好的买卖的竞争对手。不过,这不是惟一甚或典型的抑制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在只有少数卖主的典型现代市场上,主动制约因素不是来自于竞争对手,而是来自于位于市场另一方面的强大买主。如果考虑到限制价格竞争的约定,那么在这样的市场上竞争对手的作用会变得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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