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工资标准主要是依据潜在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又主要是依据所受教育程度、所受专业训练和一些技术考试的通过等级。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受教育程度等是否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潜在劳动能力是一个问题,而潜在的劳动能力的差别是否表现为活劳动的付出和劳动成果的差别又是一个问题。依据活劳动的付出来衡量“劳”在理论上是优越的,因为劳动者按计划指令进行劳动,他只能对劳动过程负责而无法对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负责,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一是因为活劳动的付出体现在劳动过程之中难以衡量,二是如果其劳动因计划经营过失不能顺利转化为社会劳动,其劳动报酬也难以实现。如果按物化劳动的成果来衡量“劳”,就又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付出同样的劳动但由于所在单位经济效益不同,从而不能实现按劳取酬,有违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进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另一问题是,劳动者承担了不该由其承担的由于计划和经营失误所造成的亏损,因为劳动者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经营者,劳动者只能对其参与的劳动过程负责,而不能对单位的计划经营失误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总之,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虽为按劳分配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按劳分配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至少有三方面使得按劳分配难以很好的落实:一是计划不能保证劳动者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为分配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劳”难以得到较好的衡量,由此按劳分配缺乏操作的基础;三是报酬受单位经营效益的影响,使得按劳分配无法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进行,等量劳动因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同而得不到等量报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仅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并不能解决按劳分配问题,因此也可以这么说,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并没有真正很好地实践过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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