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被稳固纳入中国体制的蕃夷之国还不多,周围许多异族地区还未能被有效置于中国统治者的直接统治之下,因此,那时的化外人条款主要用于调整国际冲突。由于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并直接涉及中国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加上各民族地区法律尚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唐宋统治者不得不适当考虑对外域法的选择适用。
至明清时期,四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已被纳入中国,周围的化外人已大多成为中国人。同时,至明清时,中国地域上已经经过了秦朝统一、汉至南北朝终、隋至元亡、明清四个民族大融合时期,各族的文化、习俗、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同化。因此,明清时的化外人条款已开始转为调整国内区际冲突,在去除了国家界限、缩小了法律差异、稳固了多民族的统一等各种条件下,以中央统一法律适用于涉及化外人的案件,是有效有利的做法,可为最终走向全国法制的统一作前奏。况且,从上述清律的规定也可看出,清政府并非决定让任何民族都服从清律,由理藩院管辖的地区便作为例外。
3.对于与中央法律差异较大的民族地区法律,清政府仍给予了较大重视,尤其是那些人口众多、分布面积广泛、新近归附的民族,其法律都受到清政府的尊重。清政府专门制定了各种单行的民族立法,调整民族地区间关系。与照搬明律的化外人条款相比,这些民族立法应是清朝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中更重要和更主要的部分。从下面的内容中不难看出这一点。如前所述,清入关前即设理藩院,调整满蒙两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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