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税收法律问题探析
袁国际 曹振海
本杰明·富兰克林日:“世界上惟有死亡和税收是无庸置疑的”(in thisworld nothing is certain but death and taxes)。从事期权交易自然也不例外,但对期权交易如何进行课税呢?期权等衍生工具本就是为规避风险和法律而产生的,利用期权进行交易是否有可能规避税法?对期权课税又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法律又有何对策?本文正是带着这些疑问而尝试对期权交易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期权所得税的课征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期权交易征税的方法不尽相同,若将其一一列出,恐非本文所能完成,鉴于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规期权交易市场的国家,下文的介绍将主要以美国的期权税收制度为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期权税收制度也会略及。
在美国税收制度中,收入可分为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和资本收入(Capital Gains)。普通收入一般是指通过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或薪金、在商业活动中赚取的盈利及收取的股利和利息等收入;资本收入则是“变卖或置换”资本性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收入,“资本性资产”包括很多种类的资产,显然期权属于资本性资产之列,故从事期权交易所发生的损益应归属于资本损益。根据持有资本性资产的时间长短,资本收入又可分为长期资本收入(Long-term Capital Gains)和短期资本收入(Short-term Capital Gains),期权的存续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绝大部分期权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均属于短期资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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