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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28626
  • 作      者:
    史金波等译注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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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典,简称天盛律令,原文是西夏文。
  天盛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全书二十卷,分一百五十门,一千四百六十一条,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法典总计二十余万言,没有注释和案例,全部是法律令条文,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研究西夏政法、经济、军事、文化提供了大量资料,对研究中国法制史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盛律令的最早着録风于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四卷第三号(一九三二年)、书题当时译作天盛改良新定法令、天盛年变更定戒教或天盛年变新民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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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诸人不得毁损着籍及敌处所获披、甲。连律毁着籍披、甲时,依偷盗律论处。所得敌人中,允许依私毁而打制新好战具、坚甲,亦可卖于官私所当卖处,此外妄毁者,依所毁数:值十缗以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十缉以上一律徒二年。
  一军卒所有官马,上属行监、将、盈能等大小首领不得拘乘。若违律时,自拘乘日起每日算力价七十,以枉法受贿判断。马现已亡失,则应赔偿。着籍属者十杖。
  一诸人领有官马、坚甲中为无室贫男,无力养治者,应禀报所属首领处,与子嗣已断,披、甲、马有所遣,当一同于院中移换,畜品次不及,可请勇健刚强堪胜人能养治披、甲、马者。若应换坚甲、马之无室贫男尚属勇健能战者,则披、甲、马毋须移换,可于原地就近官麇谷物支拨若干,以资助养治。若所属首领不令请勇健强者而请弱者时,徒一年。换者虽自能畜治,但当与披、甲分离,请领者亦对达畜品级未选择披、甲、马等受贿全移换时,与首领等自请领同罪判断。三一所属大小首领、末驱、舍监等知闻时,不论有无受贿,一律首领以从犯减一等论处,小首领、末驱、舍监等罪当减三等。若移换者实属贫弱理当移换,请者应依畜品次,选择坚甲、马,因请不当请者,其请者依偷盗律治罪,移换者当比从犯罪减二等。不知有何畜物者,不治罪。首领等知情,则与前述不当请移换坚甲、马而请,首领等知情罪当减二等,小首领、末驱、舍监等当依次罪减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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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上卷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下卷
颁律表

卷一
一 谋逆门
二 失孝德礼门
三 背叛门
四 恶毒门
五 为不道门
六 大不恭门
七 不孝顺门
八 不睦门
九 失义门
十 内乱门

卷二
一 八议门
二 亲节门
三 罪情与官品当门
四 贪状罪法门
五 老幼重病减罪门
六 不奏判断门
七 黥法门
八 杀牛骆驼马门
九 戴铁枷门

卷三
一 盗亲门
二 杂盗门
三 羣盗门
四 重盗门
五 妄劫他人畜驮骑门
六 分持盗畜物门
七 盗赔偿返还门
八 自告偿还解罪减半议合门
九 追赶捕举告盗赏门
十 搜盗踪迹门
十一 问盗门
十二 买盗畜人检得门
十三 盗毁佛神地墓门
十四 当铺门
十五 催索债利门

卷四
一 (弃守营垒城堡溜等门)
二 弃守大城门
三 边地巡检门
四 敌军寇门
五 (边主期限门)
六 (修城应用门)
七 敌动门

卷五
一 (军持兵器供给门)
二 季校门

卷六
一 (发兵集校门)
二 官披甲马门
……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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