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嘉,原籍浙江永嘉,1924年出生于浙江杭州。私立东吴大学法学士、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系学士及政治研究所硕士。经美国富尔博莱特奖学金甄选留美,获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比较法学硕士。南美以美大学研究学人一年(福特基金资助)、哈佛大学东亚法资深研究员二年。曾任私立东吴大学法律系公司法及保险法副教授及副教务长、国立政治大学副教授及私立中国文化大学海商法及英美法教授,海军指挥参谋大学国际法及司法官训练所英美法讲席、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等。执律师业,其主持之联合法律事务所,曾被伦敦《国际财务金融法律评论》(1989)评选为世界最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并列名台湾《天下杂志》(1992)台湾六大法律事务所之一。此外,他仍继续致力于学术活动,为台湾当代民商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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